柔佛的郭先生說,兩年前他在柔佛依斯干達一帶地區,購買了一間公寓,當時購買價是20萬令吉,已在2013年杪拿了鎖匙。

 最近他開始委托房產經紀幫忙物色買家,假如在2014年能以30萬令吉賣出,是否意味以10萬令吉利潤被徵稅?

他補充,假如成功賣出,尚需支付銀行貸款罰金、房產經紀傭金、政府徵收的產業盈利稅,還有其他費用,如此一來,豈不是倒虧?

第二個問題是:“在政府的打房政策下,2014年開始,外國投資者買房的門檻,將從50萬令吉提高至100萬令吉,在2012年購買的房產,是否可在2014年,以低於50萬令吉的價格,賣給海外投資者?還是在2014年開始新推出的房屋,才以100萬令吉賣給外籍投資者?

答:郭先生在購買房屋後的3年內脫售,假如計算有賺取盈利,將被徵收30%的產業盈利稅。

假設是以30萬令吉出售,並不意味賺取10萬令吉的盈利,而是在扣除開銷後剩下的才是真正的賺利。開銷包括:購買、售賣時支付的律師費、銀行的貸款罰金、房產經紀的傭金、裝修費(若有),然後將這些開銷總結起來。

如果開銷是5萬令吉,剩下的5萬令吉乘30%,需繳付1萬5千令吉的產業盈利稅,如果是在第四年脫售,盈利稅的徵收比率是20%。

在馬來西亞置產的海外投資者,將受到新措施的影響,新的措施在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可能將打擊外資及投機買家對住宅產業的需求,外國買家購房門檻,從50萬令吉提昇至100萬令吉。

假設郭先生的房產是以30萬令吉出售,即使是在2014年之前購買,一般只能鎖定本地買家,在2014年之前,外資買房的最低價至少是50萬令吉。(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文:鄭碧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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