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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單問題一直是房產炒作的普遍手法。

近年來「紅單」已成為建商與投資客聯合炒作市場非常普遍的手法。「紅單」是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建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尚不得販售),使用「購屋預約單」方式,讓投資人(俗稱紅單客)只付少許訂金取得購屋權利,待建案取得建造執照可以合法買賣時,再補足訂金與正式簽約。

紅單客的問題該誰管?

建商與紅單客的操作手法是,建商先以略低於正式推案後的價格,讓紅單客取得預購權利。透過紅單客過程的建案,經常在正式公開時宣稱已接近完銷(無論是否真實),再以較高的價格對外銷售。在此階段,建商或代銷業的任務不是以販售未受餘屋為主,而是開出較高的價格,讓配合的紅單客可以用略低於建商的開價來脫手獲利。

按理說,如果價格合理,建商並不需要透過紅單客方式來銷售。建商採取紅單策略的原因,主要是以提供短期高額的轉售利潤來吸引紅單客,並培養忠誠的追隨者(即所謂建商的粉絲團)。一般來說,這些追隨者可以在極短期內讓建案取得相當程度的銷售率。如此一來,建商的銷售風險快速獲得解決,取得建築融資更加容易,資金周轉毫無問題。在此條件下,建商更可以恣意的以創區域行情方式,逐步拉抬價格,讓後續的購屋人面對更高的價格,並塑造房價上漲與高銷售率的氛圍。

公司派與市場派聯合坑殺散戶

這樣的事情就是公司派(建商與代銷)與市場派(紅單客)聯合坑殺散戶(後續購屋人)的技倆。這種以人為方式製造熱賣現象,哄抬房價,不僅政府難以課徵所得稅,也會產生「一屋多賣」的糾紛。但是這種明目張膽的違法與炒作的行為,我們的政府似乎還放任不管中…….

我聽一位法律學者說,「紅單」是一種權益憑證,政府沒有理由限制買賣。我很不以為然。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明文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另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與民法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如果紅單所交易的權益屬於依法不得銷售之標的,那紅單這種「權益憑證」,在法律上是否應視為「無效」。

如果說,紅單可被視為一種權益憑證,這樣的投資標的或權利標的,至少該有個法律上的定位,以及權責機關與管理方式。政府再怎麼說也不應該放任這些行為與「憑證」在市場上亂竄。這些事情內政部與金管會責無旁貸。

玄奘大學財富管理系副教授 花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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