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城市和諧、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副部長拿督哈麗瑪表示,將建議修正1966年屋業發展(管制和執照)法令的多個條款,以便一勞永逸解決屋業發展計劃擱置的問題。
她說,其中會修正的條款有6項,其一將發展商進行屋業發展計劃的20萬令吉抵押金提高至屋業發展計劃預算的3%。
“其二,若發展計劃在簽署房屋買賣合約的6個月後沒有進展,購屋者將有權選擇取消有關合約;其三,將會提高房屋仲裁索償的範疇,並會加強對付沒有執照的發展商。”
“其四,一旦發展商犯錯,其刑罰會從原來的最高2萬令吉提高至5萬令吉;第五是擬定法律對付擱置計劃長達6個月發展商的發展。”
哈麗瑪今日在國會上議院口頭問答環節回答上議員阿哈末尤索的相關附加提問時,這麼表示。
她表示,最後是擴大屋業發展商在上述法令中的定義,以便發展商在清盤過後,仍然需要對擱置計劃背負責任。
她說,解決上述問題非常重要,因為擱置計劃不只是對購屋者造成困擾,而政府也需要花費開銷注資拯救有關計劃。
注資廉價中價擱置計劃
她表示,目前政府注資擱置計劃的考量是有關計劃是廉價及中價的單位,而其他的價位則會交由其他發展商接手。
另外,她披露從2009至2013年,總共有205個發展計劃,在1966年屋業發展(管制和執照)法令第11(ca)條款下宣告為擱置計劃。
“這205個擱置計劃,有142個計劃已完成重建、39個計劃在重建中及24個計劃仍在計劃重建階段,總共涉及的房屋單位有5萬6千785個單位。”(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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