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姐通過地產代理購買了一間共管公寓,發展商已在之前清盤,不過,有關產業已獲土地局發出分層地契。

在簽署買賣合約後,銀行也在不久後批准房屋貸款,賣方則在今年5月將所需文件交給報窮局,以尋求批准交易。由於延至今年7月才獲取所有相關文件,交易仍未完成。

吳小姐說,她已在5月初開始首期房屋供款,並已支付賣方相當大比例的購屋款項。

在買賣合約條文裡,尋求批准交易期限是6個月,她問,這個期限從何時算起,能向賣方索取利息嗎?

答:林若輝律師在回答吳小姐的問題時指出,任何人在脫售未有個別地契或分層地契的產業之前,必須尋求發展商的批准;不過,假如發展商已經清盤,賣方必須尋求官方財產管理人(Official Assignee)的批准。

從簽署買賣合約的日期算起,通常會有一個期限,譬如6個月,以便賣方律師向發展商或官方財產管理人提出批准交易申請,交易價餘款的支付,是在買方律師取得批准後才支付,買方一般獲得3個月時間繳付有關款項。

另外,針對尋求批准這事項,買賣雙方必須遵守一些特定條件,同樣的,這裡邊也有時間期限,通常是14天。

林律師表示, 相信吳 小姐已遵守所有的條件,否則律師不會建議銀行釋出貸款;同時,惟有在官方財產管理人簽批所有的文件,貸款銀行才釋出貸款的餘額。

由於全數屋款尚未支付給賣方,買方無法取得產業的擁有權,在這期間,吳小姐必須支付銀行的貸款利息,而她也沒有權利向賣方索取遲交屋利息。(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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